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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31  浏览次数:230
核心提示: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8-3  近日,省政府下发通知,规定从2011年8月1日起对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进行调整,对歌厅

 文号:厦地税政一[2000]2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8-3

  近日,省政府下发通知,规定从2011年8月1日起对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进行调整,对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游艺(不包括游戏机)由20%调整为5%;对高尔夫球由20%调整为10%;台球、保龄球的税率仍为5%,网吧、游戏机的营业税税率仍为20%。调整后娱乐业项目适用税率如下表:

  娱乐业项目 税率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5%

  高尔夫球 10%

  网吧、游戏机 20%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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