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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调整的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31  浏览次数:208
核心提示:文号:厦地税函[2011]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28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文号:厦地税函[2011]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28

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调整如下: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执行时间从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以收件日为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税收政策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148号)有关营业税的政策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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