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冀财税[2011]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2-18 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