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0-19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精神,以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南昌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5038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省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100元/月,自2011年6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