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饶地税函[2011]1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2-12
广丰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广丰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请示》(广地税发〔2011〕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70号)第四条规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因此,该宗农用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为用地申请人。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