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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31  浏览次数:217
核心提示:文号:饶地税函[2011]1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2-12广丰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广丰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纳税

文号:饶地税函[2011]1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2-12

广丰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广丰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请示》(广地税发〔2011〕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70号)第四条规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因此,该宗农用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为用地申请人。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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