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青地税发[2007]16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我市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属于《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附后)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三、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或者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税纳税人所在地。
四、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的购置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明的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五、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六、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以前年度已经提供前款所列资料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
七、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八、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十、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对不按规定缴纳或者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地方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下载附件]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告.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