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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31  浏览次数:237
核心提示:文号:鲁财税[2011]9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24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

文号:鲁财税[2011]9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24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减轻广大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规定,现对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做如下调整:

    一、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不含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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