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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31  浏览次数:258
核心提示:文号:豫财税政[2011]8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2-12各省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

文号:豫财税政[2011]8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2-12

各省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各单位,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自2011年11月1日起进行调整。其中,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调整为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500元。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20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500元。

  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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