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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一览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31  浏览次数:291
核心提示: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8-12 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8-12

    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属于土地增值税“预征范围”。自1994年以来,中国对房地产土地增值税一直实行“预征制”:事前预征,事后清算,多退少补,预征税率一般在1%—3%之间。

    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通过科学、精细的测算,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

    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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