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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法》有关事项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31  浏览次数:297
核心提示: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二、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三、我省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通知》(鄂政发[2011]79 号)所附的《湖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具体见下表:

  湖北省机动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见附件)

  四、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向投保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六、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下载附件]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法》有关事项的通告.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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