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鄂地税发[2011]7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7-21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