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鄂地税发[2011]14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4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