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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7  浏览次数:363
核心提示:文号:晋财税[2011]3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29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新修

                              

文号:晋财税[2011]3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29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现对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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