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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4  浏览次数:237
核心提示:文号:粤财法[2011]10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2-8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

文号:粤财法[2011]10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2-8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1]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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