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0-27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下同)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第16号)、《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所确定的投资者应税所得率标准等有关规定,同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的企业应税所得率标准,市局制定了《揭阳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预)征率表》(详见附件),并经2011年10月24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施行,原《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预)征率的通知》(揭市地税发〔2009〕11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揭阳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预)征率表》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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