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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预)征率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47
核心提示:文号: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0-27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企业和

文号: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0-27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下同)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第16号)、《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所确定的投资者应税所得率标准等有关规定,同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的企业应税所得率标准,市局制定了《揭阳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预)征率表》(详见附件),并经2011年10月24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施行,原《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预)征率的通知》(揭市地税发〔2009〕11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揭阳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预)征率表》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下载附件]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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