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东地税发[2011]14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9-13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1〕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1]67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