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331
核心提示:文号:东地税发[2011]14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9-1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

文号:东地税发[2011]14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9-13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1〕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1]67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doc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