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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代征代开发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50
核心提示: 文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6-27  自2012年7月1日起,国税机关为地税机关代征

                              
    文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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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2年7月1日起,国税机关为地税机关代征代开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时,按开票收入1%的预征率,代征“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凭主管地税机关签发的《减免税通知书》,不再代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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