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穗地税发[2011]14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8-29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见附表)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按核定征收方式附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当月营业额(销售额)未达到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附征率确定为0。
二、对个体工商户经营多业的,按其主营项目判断行业类别,从而确定适用附征率。
三、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按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209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表: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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