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渝地税发[2009]13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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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