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渝地税发[2009]2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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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