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韶地税函[2011]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5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韶钢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财法〔2010〕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财法[2010]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