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东地税发[2011]17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0-31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1〕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