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穂财法[2011]6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7-7
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地税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1]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