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6-30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现对契税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辖区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二、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三、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40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