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渝地税发[2009]1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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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