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中山地税公告2011第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5-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从2011年5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对契税的纳税期限调整为: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指自然日,下同)内办理纳税申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第5号)第一条第(一)款中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