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332
核心提示:文号:中山地税公告2011第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5-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号:中山地税公告2011第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5-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从2011年5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对契税的纳税期限调整为: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指自然日,下同)内办理纳税申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第5号)第一条第(一)款中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