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粤地税发[2011]1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2-14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我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办函[2010]747号),从2011年1月1日起,我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征管职能划转地税部门,现将地税部门征收“两税”使用凭证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凭证种类
地税部门征收“两税”填开的凭证包括《契税完税证》、《耕地占用税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和《税收通用完税证》(以上凭证样式分别见附件1、2、3、4)。
二、凭证相关联次的用途
《契税完税证》、《耕地占用税完税证》的收据联作纳税人完税凭证,通知联由纳税人分别交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划拨土地手续。
《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和《税收通用完税证》的收据联作纳税人作完税凭证;报查联由纳税人交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证书。
三、凭证专用章戳
《契税完税证》、《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收据联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和《税收通用完税证》的收据联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上述凭证的征收机关(盖章)或税务机关(盖章)处均加盖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征税专用章。
附件:1.《契税完税证》
2.《耕地占用税完税证》
3.《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4.《税收通用完税证》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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