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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地点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33
核心提示:文号:中山地税公告2011年第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6-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文号:中山地税公告2011年第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6-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契税、耕地占用税的申报纳税地点作如下调整:

    一、契税

    (一)一级交易市场(一手商品房)、二级交易市场(二手房)的房屋契税:纳税人通过房屋一级交易市场或二级交易市场购得位于我市东区、南区、西区、石岐区和五桂山范围内房产的,应到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驻国土局征收点申报缴纳契税;纳税人通过房屋一级交易市场或二级交易市场购得位于我市其他镇区范围内房产的,应到房产所在地镇区地税分局申报缴纳契税。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契税: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位于我市东区、南区、西区、石岐区和五桂山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应到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驻国土局征收点申报缴纳契税;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位于我市其他镇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应到土地所在镇区地税分局申报缴纳契税。

    二、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经批准占用的耕地位于我市东区、南区、西区、石岐区和五桂山范围内的,应到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驻国土局征收点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经批准占用的耕地位于我市其他镇区范围内的,应到耕地所在镇区地税分局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申请契税或耕地占用税减、免、退税的,从2011年7月1日(受理申请时间)起由受理申报纳税的分局受理申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第5号)第二条规定、第三条第(二)和第(三)项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受理申报纳税时间)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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