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穂财法[2011]5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5-20
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地税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