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粤地税函[2011]97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2-19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1]12号)下发后,屡有地方询问地方教育附加能否随营业税的减免而予以减免的问题。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对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规定,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经批准享受限额或定额扣减营业税的个人或企业,均可按规定相应减征地方教育附加,且减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不在限额或定额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