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渝地税发[2010]24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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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