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营[2000]47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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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2000]7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2000]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