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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锦州市人民政府调整部分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7  浏览次数:477
核心提示:文号:辽地税函[2012]14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6-18锦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号:辽地税函[2012]14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6-18

锦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请示》(锦政〔2012〕31号)收悉。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准予调整。

    特此函复。

     附件:关于部分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请示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部分调整城镇士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请示(锦政[2012]31号)

省人民政府:

      2007 年,我市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经济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水平,调整确定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范围、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对我市的地方税收稳定增长,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因近年来县域经济发展和沿海开发开放,部分地区的应税范围、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和开发开放的需要,特别是同相邻市和开发区相比明显偏低,为体现税负公平,利用税收杠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83 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辽政发〔 2007 〕12 号)精神,我市拟对下列地区的应税范围、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一、凌海市

      1 .一级地段等级范围(省定六等:年税额12 元/平方米)

     ( 1 )大凌河街道所辖新建社区、外贸社区、锦凌社区、建设社区、南山社区、站前社区、新楼社区、文化社区、凌东村、凌南  村、凌西村、凌北村、锦凌村、凌河村的行政区域。

     ( 2 )金城街道所辖东街社区、南街社区、北街社区、铁新社区、铁北社区、东新社区、东湖社区的行政区域。

     ( 3 )安屯镇所辖行政区域。

     ( 4 )阎家镇所辖行政区域。

     ( 5 )座落在凌海市境内的盘锦市兴隆台区锦采街道。

     ( 6 )大有临海经济产业区规划区域。

     2 .二级地段等级范围(省定八等:年税额9 元/平方米)

    ( 1 )大凌河街道执行一级地段等级标准以外的行政区域。

    ( 2 )金城街道执行一级地段等级标准以外的行政区域。

     3 .三级地段等级范围(省定十等:年税额6 元/平方米)双羊镇、石山镇、右卫镇、新庄子镇、余积镇、沈家台镇、翠岩镇、班吉塔镇、三台子镇所辖行政区域。

     二、义县七里河镇

    全镇各行政村统一调整为省定十一等(年税额4.5 元/平方米)。

    三、龙栖湾新区(娘娘宫镇)

    从省定十等(年税额6 元/平方米)统一调整为省定八等(年税额9元/平方米)。

    3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的应税范围、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拟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妥否,请批示

                                                                                                 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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