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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双定户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17
核心提示: 文号:冀地税传[2008]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2-1各市地方税务局: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文号:冀地税传[2008]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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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调整了营业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了方便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省局决定从2009年1月起,全省双定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改为每月的1至15日。届时废止《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收征管业务操作程序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7〕273号)中“二、关于双定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问题”的规定。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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