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营[1996]496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1996-11-12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0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