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税一[1994]11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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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15号《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分局认真贯彻执行。对北京市盐业公司1992年12月31日储备盐的数量进行清理,于1994年3月31日前由北京市盐业公司将清理情况报所属税务分局,同时报送北京市税务局。
1994年2月21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法规》的通知(国税发[199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