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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和行为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7  浏览次数:376
核心提示:文号:沈地税发[2012]5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5-29各直属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

                              

文号:沈地税发[2012]5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5-29

各直属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行为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12]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重点税源管理。各基层局应通过纳税约谈、评估等方式,加强对占地面积大、房产多的纳税人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控管,特别要加强对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政策的落实情况的控管。

  二、全面夯实城镇土地使用税财产登记数据库。市局在“金税三期”财产登记数据库中进行查询后发现,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错误数据达23,889条。为进一步夯实财产登记数据库,迎接省局检查,市局决定于近期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财产登记信息录入情况自查,自查结束后市局将组织复查。

  三、加强对契税免税单位的后续跟踪管理。各征收局应对原属契税免税范围的土地和房屋进行认真梳理,登记造册,并进行后续税源跟踪。通过稽查、现场核实等手段,逐一核对是否存在改变用途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条例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的规定,及时查补征收契税。

  四、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从2012年6月1日起,各基层局在征收耕地占用税时必须使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耕地占用税征收模块,并填写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未进行系统维护的要及时维护。

  五、积极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城建税及附加代征工作。市局将积极研究小规模纳税人城建税及附加委托国税部门代征工作办法,待成熟后在全系统推广。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行为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1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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