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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63
核心提示: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0-19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人所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0-19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切实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地税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有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实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可采用以下申报方式:
   
    (一)网上电子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利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将纳税义务人的有关扣缴信息和支付了应税所得但未达到纳税标准的个人情况通过电子申报网络,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二)上门自助申报方式。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提供装有全员全额申报软件的终端设备,扣缴义务人可通过磁盘导入或手工输入扣缴信息,实施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申报方式。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在进行初次扣缴申报前应记录以下个人基础信息:姓名、身份证照的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等。个人及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变更,并将变更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解缴代扣税款,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件1)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附件5)。同时报送有困难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原因,并最迟在扣缴税款的次月底前报送。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不论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按每个人逐栏逐项填写或录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写或录入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情况。《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填写或录入支付了应税所得,但未达到纳税标准的个人情况。
   
    已实行扣缴申报信息化管理的,可以将《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资料。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没有按每个人逐栏逐项填写的,或者填写不准确的,应要求扣缴义务人重新填报。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保存相关申报资
   
    料,包括电子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税务事宜。
   
    第十二条  因扣缴义务人责任造成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可依据《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退税处理。如已开具相应期间的完税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先行将完税证明原件提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办理退税后依法缴销。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不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保密或故意泄密的,按照《征管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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