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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315
核心提示: 文号:京财税[2006]37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3-17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

                               
                                  文号:京财税[2006]37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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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做好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对于工业用途的独立地下建筑,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对于商业和其他用途的独立地下建筑,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凡单独办理房屋产权证,或与地上房屋不是同一主体结构的地下建筑,为独立的地下建筑。
 
  三、独立的地下建筑的用途的确定,应按房屋产权证登记的用途确定,对于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按实际使用用途确定。
 
  四、本通知涉及的其他税收政策仍按《北京市旅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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