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35
核心提示: 文号:京地税地[2009]26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0-16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文号:京地税地[2009]26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0-16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以下简称《规程》)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规程》第十一条的规定,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在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请手续。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纳税人应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中注明延长理由,可延长至90日。 
 
    超过90日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规程》第十六条规定的实地审核工作,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92号)文件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稽查部门在对清算项目进行检查时实施。
 
    三、根据《规程》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自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准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缴纳税款。
 
    四、根据《规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42号)文件的格式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五、根据《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中需要核定征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填制《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告知核定征收原因。未经清算程序需核定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京地税征〔2006〕242号文件的格式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告知核定征收原因。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及审核合议后,应制发《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告知核定征收结果。各局应根据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核定征收中的核查及审核合议程序。
 
    六、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原京地税地〔2008〕92号文件的第九条、附件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附件九《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