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财税[2009]12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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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约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遵照执行。
2009年1月1日以后改制重组的企业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此前改制重组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