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财税[2004]155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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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北京海关各直属分局、市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