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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198
核心提示: 文号:京地税地[2010]22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2-2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文号:京地税地[2010]22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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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积极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58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强化税源管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对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各局要及时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各局应根据辖区内的税源情况,做好税费收入分析和预测,加强日常征管。  
 
   二、进一步加强信息比对,堵塞征管漏洞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消费税信息接收和利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89号)文件要求,做好国家税务总局回放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数据接收、分解、比对、分析工作,进一步加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基的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市局将进一步研究建立和完善两税信息比对的工作机制。各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内部协调配合,落实日常信息比对和结果反馈等工作。  
 
   三、做好城建税适用税率认定工作  
 
   对于适用5%或1%城建税税率的外资企业,各局要提前做好核心征管系统中的税率认定和录入工作,当纳税人适用税率发生变化时,各局要及时在核心征管系统中进行修改,为确保城建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做好基础工作。  
 
   各局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市局,并提出建议,以便共同研究、及时解决,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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