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财税[2009]29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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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