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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208
核心提示:文号:桂财税[2011]5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8-12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

文号:桂财税[2011]5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8-12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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