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冀地税函[2010]11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7-22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