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辽地税发[2012]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3-14
各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局,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港航局、交通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对于在我省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理的船舶,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主动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沟通协商,做好车船税税收政策服务和征管业务指导工作,各地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船舶信息、接受委托代征和协助把关等方式,支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的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共同推进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的实施。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依托信息技术手段,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搭建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