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2-15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12月5日国务院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现将提前续2012年交强险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1年12月31日前续2012年交强险的纳税人,各财产保险公司暂不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应于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携带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二、本公告公布前,提前续2012年交强险时已按2011年的税额标准缴纳2012年车船的纳税人,应于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携带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车船税补退税事宜。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