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冀财税[2010]4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7-20
———————————————————————————————————————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0]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税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0]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