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展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186
核心提示:文号: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9-15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会议展览活动(以下简称会展业)

文号: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9-15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会议展览活动(以下简称“会展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会展业营业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主办(组织)会展业务的,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统一代理支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广告宣传费、交通费、食宿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主办(组织)会展业务的纳税人委托承办方承办会展业务的,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承办方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纳税人接受主办(组织)方委托、承办会展业务的,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统一代理支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广告宣传费、交通费、食宿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纳税人按上述规定确定营业额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作为营业额扣除项目凭证。“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凭证。如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该费用金额不得扣除。

  五、会展业营业税实行按项目结算。项目的营业额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该项目发生的、按规定可扣除的费用,不得跨项目扣除费用。

  六、本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